以資料要素市場為引領 建設高品質的全國統一大市場(下)

版次:P33来源:香港經濟導報    2023年10月16日

文 ︱ 王京生

三、建設資料要素市場的建議

我們認為,隨着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迫切需要構建全國統一標準的完整的資料要素市場法律體系,強化頂層設計,加強資料要素市場建設的科學布局與合理規劃。

(一)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資料要素市場法律法規體系

如前所述,歐盟出台的《資料市場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極大推動了27個成員國建設統一資料要素市場。目前,我國還未制定全國統一的資料要素市場法律法規,現有的資料要素市場規範主要為國家政策、地方性法規和行業規範。這些規範更多的是指導性的,並沒有對資料要素市場的具體內容作出詳細規定,亟需我們做出如下安排:

一是盡快出台與資料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當前要圍繞資料所有權、資料使用權、資料流程轉權等,制定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在資料確權立法方面,西方國家已展開了探索,如歐盟的《通用資料保護條例》、英國的《自由保護法》《公共部門資訊再利用指令》、美國的《開放政府資料法案》《資訊自由法》等,主要是對資料主體的知情權、訪問權、更正權、可攜權、限制處理權等權屬進行系統界定。結合歐盟、美國等域外經驗,我國需在個人資料、工業資料、公共資料、隱私資料、國安資料等方面進行分級分類,明確各種資料產權歸屬,明確可交易的資料品種與各利益主體的責任與權利邊界,為資料交易掃除產權障礙,對資料要素和資料要素市場進行法律規範。

二是盡快出台與資料交易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市場失靈時,需要有法律的監管。歐盟以《通用資料保護條例》為基礎建立了資料監管制度體系,在捍衛資料主權的同時,強化個人資料保護,《數位服務法案》《數位市場法案》則更新了歐盟的數位監管規則,細化了對非法內容的監管,加強了行業反壟斷行為。目前美國聯邦層面沒有統一的資料保護法典,採取的是分行業的分散立法模式,但州層面的資料治理走在前列。其中,2018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通過的《消費者隱私保護法案》,保障了個人對資料的控制、使用和交易權利。當前我國需建立完善的資料要素市場監管體系,限制發布涉及個人隱私或國家安全的敏感資訊,對資料要素交易買賣雙方與資料交易平台、交易範圍、交易價格和數量、品質等核心內容進行立法監管,依法懲戒資料竊取和侵權等不法行為,保證市場有序健康運行。

三是盡快出台與資料開放共用相關的法律法規。歐盟以《資料治理法案》,力圖消除因缺乏信任而造成的資料共用障礙,使公共資料、企業資料、個人資料能在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實現充分共用。1976年,美國通過了《政府陽光法案》,形成了注重科技資源開放和共用的聯邦政策體系,同年,美國國會修訂了《版權法》,在強調“保護資訊擁有人的權益”的同時,明確禁止聯邦政府機構對自己的工作成果擁有版權。美國於1996年通過了《資訊公開法》,以立法的形式促進政府資料和資訊資源公開、共用。結合歐美的經驗,我國要建立有關政府公共資料開放的法律,明確政府資料開放的標準和監督措施,明確規定哪些資料可開放共用,哪些資料應受到限制,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促進資料要素共用與流通。

(二)建立統一標準的資料要素市場和交易平台

要強化制度的頂層設計,組建資料治理機構。國家已成立了資料發展和治理的協調機構,2022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同意建立數字經濟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網信辦、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市場監管總局等20個部門,統籌推進實施數位經濟發展戰略,組織探索適應數位經濟發展的改革舉措。歐盟方面在頂層設計上,則形成了歐盟委員會、成員國、行業領域到企業的系統的垂直資料發展和治理體制。在歐盟委員會層面,設置歐洲資料創新委員會,包含所有成員國主管當局的代表,其需要對跨部門標準化的戰略、治理和要求方面提供建議,並提供資料開放、資料共用服務等方面好的經驗做法。歐盟的經驗值得借鑒,建議我國成立專門的數字經濟部門,統籌推進資料要素市場建設的頂層設計,牽頭協調各部門的資料要素發展和管理許可權。

要完善資料要素的價格決定機制、要素流動和配置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政府對資料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資料要素經營主體活動的直接干預。在生產環節,通過深化資料市場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暢通供給管道,並加強政府公共資源的資料共用,促進高品質資料要素供給和經濟發展實際需求的銜接、匹配,打通資料要素自主流動配置梗阻。在交易環節,建構並維護資料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借助合理閾值內的調控干預,為資料市場的培育和運行營造有利環境。

要完善資料交易機制,建設互聯互通的資料交易平台。在資料流程通和交易方面,美國已經走在了前面,以資料中介和經紀商的形式,通過政府、公開和行業管道,從資料來源頭處收集各類資訊,進而向使用者直接交互資料產品和服務。其中,資料來源頭、資料中介和最終使用者構成了資料流程通和交易的主體,資料來源頭和中介環節構成了大資料資源的供給端。比如,Twitter將自身資料授權給公司Gnip、DataSift和NTT DATA進行售賣;Acxiom等公司通過各種手段收集、匯聚關於企業和個人的資訊;Sermo.com和Inrix等公司則通過網路和感測器直接從公眾採集資料,獲得海量即時資料。建議借鑒這些經驗,鼓勵各地資料交易中心(所)、資料經紀機構發揮資料交易的中介、引導作用,培育資料要素市場的交易主體,促進我國資料要素在全國統一大市場乃至境外流通,充分釋放資料要素價值。

同時,從歐美的實踐來看,建立統一的資料開放共用平台,並集中開放可加工的資料集和工具集已經成為了一個通行做法。如美國data.gov網站、新加坡data.gov.sg網站、印度data.gov.in網站、西班牙的datos.gob網站等,都是政府搭建的可共用的資料獲取服務平台。建議由國家有關部門牽頭,在國家層面制定統一的個人資料、企業資料等相應的定價、交易規則及服務標準,明確公共資料的開放共用範疇和規範,建立全國統一標準的資料交易及服務平台,並支援企業參與資料交易平台建設,推動各區域、行業、企業資料交易平台互聯互通,打造覆蓋資料生產流通全過程的資料交易生態。

根據目前國內的情況,建議在深圳建設國家級數據交易所。理由如下:一來,目前深圳匯聚了300家以上知名大資料企業,其中,產值超億元的超過10家,包括華為、騰訊、大疆、迅雷、中興等知名企業,形成強大的資料要素產業基礎。二來,深圳市生產設備數位化率、數位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關鍵工序數控化率分別達54.8%、88.3%、54.3%。特別是在大型超大型資料中心數量、政府開放資料資源總量和數位化研發設計工具普及率等指標方面在國內大中城市均處於第一名。三來,深圳毗鄰香港,對跨境資料交易具有制度、規則銜接的優勢,還具有前海自貿區在更高水準對外開放方面的探索基礎。

(三)加強資料要素市場的監管

一是明確監管的物件和主體。歐盟在資料交易的監管上,是成立了資料保護委員會,重點對資料保護進行監管,每個成員國設置獨立監管機構。建議我國要在“大執法”理念下,把建設主體和監管主體分開,明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為資料要素市場的監管主體,牽頭各相關職能部門明確資料要素市場運行中各個環節的監管標準,與其他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強化資料生成、交易、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管,並強化線上線下數據監管的銜接。

二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大力提升自身的數位化水準,強化各類監管體系之間的資料共用和互通,打破條塊分割的監管模式。2021年11月歐盟通過《數位市場法案》,該法案對有資源或有能力處理個人資訊的互聯網運營者賦以“守門人”地位,要求其承擔包括不得濫用優勢地位、保障公平開放的數位競爭環境等在內的一系列義務,並且設定了違反義務的處罰措施和相應執法保障制度。同樣,我們的監管部門應重點關注平台壟斷、資料洩露等問題,加大反壟斷調查,加強資料要素市場及交易主體經營、競爭等環節的資料分析,對違規設置市場准入壁壘、降低資料互操性等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三是完善風險控制機制。2021年4月歐盟委員會發布了人工智慧立法提案,根據風險程度對人工智慧實行分級管理,強調嚴格規制可能對個人權利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高風險”應用。借鑒其經驗,首先,我國應建立資料要素市場風險預警體系,提升應對資料流程動、交易對宏觀經濟發展帶來影響的能力。其次,強化社會監督的作用,對於資料要素市場交易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等問題,暢通內部舉報人的舉報管道,完善社會公眾的投訴及建議管道。再次,加強跨境流動資料的風險控制,建立並完善資料跨境流動的事前預防機制,將相應的風險降至最低水準。

(四)不斷創新資料交易技術

要充分發揮新型舉國體制的優勢,加強在區塊鏈、元宇宙、量子科技、6G傳輸技術、高性能計算、感測器技術及基礎軟體等領域加強科技攻關。創造更多數位技術與實體經濟連結的應用場景,促進數位技術與各個產業深度融合。近年來,日本制定和發布了一系列技術創新計劃和數位化轉型舉措,2016年日本發布《第5期科學技術基本計劃(2016-2020)》,提出利用數位科技技術使網絡空間和物理世界高度融合,通過資料跨領域應用,催生新價值和新服務。我國也需要出台有關政策,推動資料要素市場相關關鍵技術的應用創新,支援規模以上企業特別是龍頭骨幹企業進行數位化改造,降低中小微企業數位化轉型成本,推動企業縱向與橫向集成,依託數位技術應用實現產業鏈、供應鏈升級,促進跨領域、跨地區、跨主體的要素資源融合,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高標準聯通。

要充分發揮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整合優勢,大力推進“東數西算”系統工程。通過在西部地區建設數位基礎設施,提高西部地區的算力能力。

需要強調的是,打破制約數位要素市場建設的體制瓶頸,要大力做好“放管服”工作,消除政府對部門間要素流動的扭曲和干預,減少部門垂直管理帶來的產業融合障礙,通過促進產業間的技術融合、商業模式融合和政策協調,促進三次產業和各產業內部的協調發展,營造良好的全國統一大市場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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